首页> 中文期刊> 《婚姻与家庭:上半月》 >不“性福”,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吗?

不“性福”,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吗?

         

摘要

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人们不再谈性色变,夫妻的“性福”已经成为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考量。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抱怨夫妻生活不“性福”,成为一些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理由,那么没有“性福”,法院能准予离婚吗?让我们从《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一窥端倪。《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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