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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事由中合伙目的条款的限缩解释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合伙企业法》合伙解散事由中目的条款经常被扩大解释,以至于将合伙人内部矛盾、未经营合伙协议 约定的业务、合伙人根本违约等情形均包括其中,这一情况未引起理论界重视。扩大解释的原因在于运用合同法思维将该条款视为 合同目的条款,进而将合伙企业等同于合伙协议,并运用根本违约理论扩大该条款适用范围。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运作的合同起 点,但企业一经成立即为独立性社团组织,其在解散之中应当严格遵循企业维持原则对该条款进行限缩解释。因此,应以企业维持 原则为依据,明确限缩合同目的条款,规定其适用范围,并在裁判中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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