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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仲裁案——以投资条约中限缩式仲裁条款的解释为中心

         

摘要

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仲裁案是中国投资者与"一带一路"沿线国政府解决投资条约争端的典型案件。负责审理本案的专设仲裁庭于2017年6月作出裁决,以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仅适用于"征收补偿款额争端"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2017年9月,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地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的诉讼请求。基于美国所采取的限制豁免的立场,一国政府如签署仲裁条款,即放弃了在与仲裁有关的诉讼中主张豁免的权利,因此美国法院有权审理此案。根据美国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先例,如无特别约定,美国法院有权对可仲裁性问题重新审查,审查时应平衡考虑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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