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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1月1日起施行

         

摘要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5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负责外国航商在华独资船务公司的设立管理”。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申请者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四、删除第十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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