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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探析——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为视角

         

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不得就同一犯罪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刑法评价,同一项犯罪构成要素不能既作为定罪要素使用,又作为量刑因素使用。要注意区分刑法规定中的"加重的犯罪构成"和"量刑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了几类降低入罪数额标准的情形,其中包括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及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两类情形,应将这两类情形视作"加重的犯罪构成",从而在量刑程序中不再考虑作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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