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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混搭现象探析——以“内心确信”角度

         

摘要

我国民事判决中"证据优势"、"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互相混搭使用,衍生多种证明标准,而且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被引入到民事诉讼中后,也产生了混同民刑责任等弊端。笔者认为"内心确信"可理解为具备两种含义,一是作为心证程度的代称,此时内心确信可以和其他三种证明标准混搭使用,但其他三种证明标准之间互相不能混搭使用;二是内心确信是作为一项独立具体的证明标准,此时这四种证明标准都不能互相混搭使用。内心确信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明标准时,在定位上,可将其定位为比高度盖然性要求更高的一项证明标准,它不仅要求具备外部的、客观的高度盖然性,而且要求法官主观上对事实有较高的相信度。在民事诉讼中用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代替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避开民刑证明标准的混用。如此,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上可理解为:证据优势、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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