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混搭中层次的实现——《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理解适用(一)

混搭中层次的实现——《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理解适用(一)

摘要

从利益主体的角度对利益进行的划分,只能表明利益主体是国家还是部门还是多数人等,无法根据主体是谁或主体数量的多少来判断公共利益,经济学公共产品的分类为从利益载体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础,纯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和非竞争性.可以据此对国家、群体利益等主体利益各自组成部分的公益性进行层次化分析.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共存的状态使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产生一因多果的因果关系."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取决于是否侵害了"众多"人利益,也不要求是否造成损害.区分"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和公共利益保护案件的标准是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诉讼争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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