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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作发表权保护之完善

         

摘要

发表权作为作者首要的著作权,其重要性不可忽视。与各国相对比,我国对著作人身权中有关发表权的保护居于中等水平。在我国,学术界对于发表权研究之现状为专门性研究较少且主要是集中在发表权存废问题上,对于持废除发表权观点的原因集中在三点:一是《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妨碍作品的传播,不利于实现经济价值。二是发表权不能单独行使,故只需要对经济权利加以规定。三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至今仍未写入发表权。本文并未全方位考察并解决发表权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而是在认可发表权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基础上,聚焦于对遗作发表权保护方面进行完善。即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代为行使发表权的"主体如违反作者生前意志,将作者明确表明不发表的作品进行发表,在此情形下,如何对发表权进行保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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