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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中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条款的法解释学分析

         

摘要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有关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争议,2018年的《行诉解释》新增条款,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行为”“行政机关具有处理投诉职责”作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要件.但这些要件的含义均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法院往往采取主观目的解释方法从反面进行解释和适用,过度限制了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为了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该条款中的三个要件分别进行文义、体系解释,明确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时所维护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指人身权、财产权等私益性权利,还包含了以维护客观法秩序为目的、普遍“个人化”的投诉举报权,而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职责亦包含核实答复以及对所反映事项处理等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结合客观目的解释等方法,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扩大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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