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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裁判理由的可接受性——“寄血验子”案的法律解释分析

         

摘要

“寄血验子”是指把孕妇的血液寄往我国香港等地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的胎儿性别鉴定在我国大陆地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目的是维持出生性别比的合理状态,以保证人类的正常繁衍及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参与寄血验子组织的部分成员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刑,其依据的裁判理由能否成立以及省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胎儿性别鉴定入刑的解释是否合法,是值得深入探讨的.对于刑法进行体系解释的底线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坚守形式法治.而胎儿性别鉴定问题由于其社会原因复杂,在考虑刑法歉抑原则的背景下,暂不宜进入刑法调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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