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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思维对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影响与重塑——以“掏鸟窝”案为视角

         

摘要

当前刑事裁判中,法官裁判思维与刑事裁判社会可接受性有所“脱臼”,主要表现在:法律理性思维缺位方面,牵强生硬的套用式证成难以逻辑自洽;对话性思维缺位,“我说你听”的独白无法回应社会关注;能动性思维缺位,机械司法难以体现司法温度的关怀。在刑事裁判可接受性语境下,法官思维应具有特定的组成结构,主要是富有技艺理性和逻辑自洽的论证思维、具有商谈和对话色彩的回应性思维、贴近本土化和平民化的常理性思维、充满司法良知和司法关怀的能动性思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裁判文书应“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在此指导下,结合刑事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需求,刑事裁判思维应以说理充分的刑事裁判文书为有形载体,具体来说:说理结构上,紧紧围绕定罪量刑展开并加强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四理”运用;说理逻辑上,遵循严谨的理性推导并丰富论证方法,综合运用叙事式说理、总结式说理、论证式说理、解释式说理;说理模式上,突出对争议焦点的回应而避免独白式自言自语;语言风格上,避免陷入过分专业化窠臼而应做到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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