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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看民法典“错误”“误解”与“不知”用词

         

摘要

我国民法典编纂对于到底采"错误"还是"重大误解"表述存在争论。对于"错误"与"不知"的关系,理论上和一些条文表述也缺乏清晰认识。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考察显示,"error"一词最准确的翻译应是"错误",因为所有的"误解"都是"错误",但"错误"并不都是"误解","误解"只是从属于"错误"的一种特定情况。而且,在罗马合同法中,也从未存在一种独立的"误解"制度或概念。就"错误"与"不知"而言,两者仅在字面上存在差异:不知就是"不知情",而犯错误者是知情的,当然,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知情"。除此之外,从罗马法至今,学者们从来就将两者等同,并在法学研究中建构出了一个统一的理论。就现今我国民法典编纂而言,应弃"重大误解"称谓而采"错误"表述,并不应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过度强调"错误"与"不知"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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