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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核定证明书》的证据效力

         

摘要

在走私罪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侦查机关的海关出具《海关核定证明书》具有权威的证明效力.文章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变化,《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法律地位有待规范.《海关核定证明书》应从原有的证据类别“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指出《海关核定证明书》同样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原则,由“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确定其证据效力,保留《核定证明书》的同时,应该加强鉴定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允许不服《海关核定证明书》时,由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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