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私法》 >综艺节目的作品性质辨析

综艺节目的作品性质辨析

         

摘要

作品性质不同会直接影响著作权归属进而影响娱乐节目产业的发展。综艺节目的作品性质究竟是汇编作品还是影视作品,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一直未有定论。要解决这一分歧,必须首先明晰汇编作品和影视作品的理论关系。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是区分不同作品类型的关键,也是探讨作品间相互关系的核心视角。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其独创性主要表现为作者的"创造性选择"。影视作品的本质在于画面的呈现,对素材或在先作品的"创造性选择"和演绎是影视作品创作的基础和前提。影视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汇编与演绎基础上对镜头的衔接。鉴于综艺节目也具备由"镜头"与"衔接"呈现的运动的感觉,并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的表达,综艺节目属于影视作品,而非汇编作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