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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摘要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法定赔偿为辅,用以填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侵权方式的隐蔽性,现行立法难以准确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依据现行立法,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低于其实际损失,无法真正起到补偿被侵权人损失的目的。纵观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恶意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我国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还未正式引入该制度。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对待惩罚性赔偿,在将其引入到我国司法中如何与现有的损害赔偿体系相衔接,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应如何操作该制度,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沿袭了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在保持原有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设定相应的配套限制机制,防止该制度被过度运用。在知识产权制度层面上要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完善许可备案登记制度,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市场交易中设定侵权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建立相应的信誉机制,纳入国家的社会诚信体系。最大限度地通过制度设计防止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为权利人的创新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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