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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规范化论纲

         

摘要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确立始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其构成要件的设置并非根据制度的需求规范化产生,而是根据我国各单行法的立法需求,由不同的立法规定组合而成,散布在6部单行法中。因各单行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主客观要件上各有差异,从而形成了当前我国惩罚性赔偿主客观要件构成非规范化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客观要件"欺诈行为"认定模糊、主观要件"重大过失"尚未列入惩罚性赔偿考量范围等方面。我国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立法规定有必要对主客观要件进行规范化,如在客观要件中明确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在主观要件中增加重大过失以及在客观要件中明确对健康严重受损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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