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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理论批评与实践反思——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决定权之适用

         

摘要

个人信息自决权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应用于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结果,其权利构造存在着局限:对领域理论的放弃模糊了权利保护范围,对侵害行为认定的宽泛性加剧了权利不确定性,基于个人意志的预防式控制容易导致保护过度。个人信息保护旨在维护个人在数字化时代的“自主”,而非保障个人对其信息和信息处理活动的“自决”。我国实定法体系中不存在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理论渊源与规范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层面,都不应将其实证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决定权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工具性权利、概括性权利、消极权利、框架性权利,其在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具体化形式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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