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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摘要

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启动,既是为了回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求,更是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的必然结果。对于如何编纂行政法典、应该编纂到什么程度,学界目前尚未有统一定论。行政法法典化主要存在三种路径,即直接编撰一部既包括实体法、又包含程序法的行政法典;优先制订行政程序法;提炼出行政法领域的共性,制定统一的行政法总则。直接编撰行政法典既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行政规范需求,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优先制订行政程序法容易造成名不副实、体系混乱;制定行政法总则编虽然存在法典化解构、削弱地方自治、机械性与滞后性等弊端,但这些弊端是法典化的必然结果,另外两种路径也难以完全规避。基于立法水平与实践经验,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利远大于弊,因此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应当以制定行政法总则为最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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