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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分析

         

摘要

为适应当前社会犯罪手段复杂化、隐蔽化的趋势,出于预防刑法理念,预备行为实行化这种立法模式不断适用,虽然一定程度上通过前置刑法介入时间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性制裁,但是单独立法可能无限制地扩大刑法规制的范围,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对于罪名规定抽象化、非类型化,对入罪的重大法益标准不够统一,介入时“抽象危险”定义不清,应当引入比例原则,将预备行为予以类型化,从质和量两方面判断重大法益,从行为人的主客观确立介入时机,以此完善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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