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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惹争端 一议两审辨是非

         

摘要

宣汉县劳动保障局对该县柏树镇农民工魏兴顶在某电力有限公司做工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经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达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宣汉县劳动保障局对魏兴顶作出的工伤认定。2002年11月,某电力公司在柏树镇进行农网改造,刘先明、胡家佑、魏兴顶、张波、胡兴海等九人在该镇1村、13村做户外线路安装。同年11月13日公司所属的天生供电所与刘先时、胡家佑为做户表工程签订《电力安装劳务协议书》,将户表安装、新旧线路搭接、增补线路安装工程交由刘、胡二人,此协议也将前期户外线路安装工程包括在内,并约定在施工中乙方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所有材料由天生供电所提供,同时对外线和户表安装的工程酬劳进行了约定。施工中刘先明等九人的生活由供电所统一安排。当年11月17日上午,农民工魏兴顶在一村民家安装户表时,站在由两个村民扶持的楼梯上剪断多余的电缆导线,由于墙面固定的铁钩脱落从楼梯上摔倒受伤,在达州市二医院住院治疗于2003年7月16日出院,同年7月18日向宣汉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劳动保障局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确认魏兴顶为因工受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宣汉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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