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工伤案例

         

摘要

cqvip: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提示】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和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案情】2019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唐某在某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当地人社局遂依据规定,判定唐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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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 |2020年第25期|66-67|共2页
  • 作者

    李德勇;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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