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责任能力

         

摘要

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主体资格视为人格 ,将民事责任能力寄存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 ,否定其独立地位 ,造成理论与实践上的缺陷。人格与主体资格并不相同 ,它应由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构成 ,并随之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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