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试论缔约协助欺诈者的侵权责任∗

试论缔约协助欺诈者的侵权责任∗

         

摘要

缔约协助欺诈者相对于有关合同而言属于欺诈第三人。由于两者的欺诈属于共同欺诈故在该合同被撤销后理应由该人与缔约欺诈方一起来向缔约受欺诈方承担民事责任,但该人并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致使责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成为不可能。应当将欺诈定性为侵权行为从而将前述共同欺诈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缔约协助欺诈者应当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与缔约欺诈方一起来向缔约受欺诈方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至于在两者之间如何分担侵权责任份额则应当根据为其分别实施的协助欺诈行为与欺诈行为在对有关合同订立上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