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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评合同法第43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摘要

@@ 一、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法第43条的普遍理解rn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其理论创始人--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1861年在其主编的第四卷上发表的一文的说法,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负担的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1耶林的观点发表之后,很快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认.2英美普通法上虽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但针对普通法上所遵循的合同原则之局限,在衡平法上创设了允诺禁反言的规则(PromissoryEstoppel Rule).美国学者Kessler和Fine认为,允诺禁反言法理发挥了与德国的缔约过失法理相同的功能.3可见,虽然说法不一,但两大法系都有关于合同前责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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