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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系化适用——基于监察与司法衔接视角的考察

摘要

《监察法》第31条采取主动认罪认罚的严格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采取自愿认罪认罚的宽松立法模式,这可能导致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准与程序上产生抵触。为了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统一适用,学界提出了一元构造说与二元构造说两种主张,但均与《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不符。从监察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与司法衔接的根本途径是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体系化适用,其法理基础是法体系的统一性以及体系性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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