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公私法检视及立法建议

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公私法检视及立法建议

         

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我国碳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当前的碳排放权制度在设立目标的公益性、行使方式的不自主性、附着客体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特征,使得其规定难以上升为法律权利,而仅能作为企业碳减排的强制性环境义务。近年来,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和发展权说等理论学说试图将其财产化,而回避了对其法律义务属性的探讨,存在逻辑不自洽、与实践相脱节等问题,亟待修正。出于形式与实质意义上的制度体系化考量,有必要明确碳排放权的义务本质,强化政府、企业以及地方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制度设计和监管责任,重视碳排放权相关的制度绩效、制度缺位、制度拥挤和制度冲突等现实问题。同时,应防止将碳排放权简单等同于行政管控手段或行政规制权,完善企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价值取向下的碳减排义务制度体系,避免出现“规制过度”或者“规制不足”等制度失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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