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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全覆盖过程中'监察问责'的困境与化解

         

摘要

监察问责在监察全覆盖中被采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无法为问责实践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需要援引其他相关的问责制度文本,然而,相关文本规范在问责对象、责任划分、问责标准以及问责范围等方面规定不一,这无疑对问责实践的展开构成掣肘.监察问责权的旨趣在于,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以人民需要为依归,监察问责存在边界并亟须规范,以此为逻辑起点,监察问责制度应从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问责对象中领导人员的界定应根据相关文件的适用范围审慎划定,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不能相互冲抵;二是责任划分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的基本逻辑,充分考量不同岗位职责的特殊性;三是问责标准应以行为为导向,激励和约束并举,合理考量民意;四是问责范围应通过条件限定而合理拓展到决策问责,完善失责必问常态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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