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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国家行为”研究

         

摘要

建国以后,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一直是由国家主导确立的。六十多年来,“国家行为”发生过三次类型转变,即20世纪50年代初期转向以巩固政权为取向,70年代末转向以发展经济为取向,21世纪初转向以道德正义为取向;相应地,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也发生过三次类型变化:从人民公社制转向农户承包制,再转向农民集体所有权。“国家行为”每一次转变后的价值取向特征表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必定会存在“主体不清、权能残缺、权利不明”问题,并且国家不可能认真去解决。2013年以来,“国家行为”正在发生第四次类型转变,即转向以公正平等为价值取向的类型;强调健全制度特别是健全法律制度成为国家统治类型的主要特征。因此,国家认真解决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主体不清、权能残缺、权利不明”问题,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制度及相应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才成为了可以期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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