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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分类标准的客观性与法人属性选择的主观性——兼论民办职业院校非营利法人的选择

         

摘要

cqvip:法人分类标准的客观性是指是指认识论、知识论上的客观性,它包括标准所揭示的内容具有客观性、标准应用具有客观性两个方面。承认法人分类标准的客观性,并不排斥社会组织在法人登记时自主选择法人属性的可能。社会组织主体的选择是由社会和其自身利益、需要所决定的。民办职业院校的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法人,必须自觉抑制资本的逐利性需求,主动强化教育的公益性功能,有效利用国家政策的支持。民办职业院校的举办者要真正实现法人属性选择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换句话说,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要实现不仅有非营利法人之“名”,更有非营利法人之“实”,需要从思想观念层面消除将教育公益性和资本逐利行为绝对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线性思维;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有效化解非公有资本逐利性对非营利法人的实质性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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