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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之情节研究——以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考察中心

         

摘要

《贪贿解释》对贪污罪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中的情节作出的具体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把行为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作为定罪以及加重处罚的决定因素,为反腐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规定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还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对此,应当建立关于贪污罪的刑事再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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