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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伦理:以忠诚义务为视点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条件下,辩护律师对事实的真实义务,应理解为辩护律师有依据事实进行辩护的义务,即善意地依据其认为是真实的事实进行辩护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法律的忠实义务,是法治国家法律至上原则的根本要求;辩护律师对于诉讼中所得知的不利案件事实或未曾被发现控诉的罪行履行保密义务则构成了其对委托人(利益)的诚实义务之核心.当然,对于辩护律师的三种忠诚义务可能导致的内在冲突,必须贯彻法律正义的要求,在致力于法律正义实现的前提下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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