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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学理分析与适用

         

摘要

在被监护人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裁判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监护人尽职评价四大核心问题上的分歧表明,《侵权责任法》第32条所导致的"类案异判"现象较为普遍.然而,《民法典》第1188条并未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进行实质性修改.随着《民法典》施行,如何避免前述现象在嗣后实践中重演,值得关注.其中,忽视注意义务的观点纷争导致了被监护人侵权定责模式的复杂化,进而造成了前述法律适用乱象."注意义务补足说"是被监护人侵权四大核心问题的纾困之钥,由此出发,根据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以类型化为手段确立如下适用规则:并合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与被监护人的注意义务,视同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依循法律对注意义务要求的不同,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义务的差异,依照具体侵权类型(包括一般侵权)的法律规定,考量被监护人、监护人的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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