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评分的司法审查研究

         

摘要

行政机关不得以组织实施考试的主体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等理由,否定考试评分是一种会影响应考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保护应考人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应允许对考试评分的相关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但审查时,必须综合考虑考试情景的无法再现性、试题的主客观性、评分委员的裁量权和判断余地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审查密度,并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考试评分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应考人员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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