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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以“337调查”的司法审查制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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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337调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二)“337调查”概述

(三)“337调查”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

(四)本文的研究基础及深入之处

二、“337调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

(一)审查主体的概念界定

(二)美国法律对审查主体的规定

(三)WTO规则对审查主体的要求

(四)“337调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

三、“337调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审查范围

(一)审查范围的概念界定

(二)美国法律对审查范围的规定

(三)WTO规则对审查范围的要求

(四)“337调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审查范围

四、“337调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

(一)审查标准的概念界定

(二)美国法律对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WTO规则对审查标准的要求

(四)“337调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

五、“337调查”司法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一)我国现状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分析及完善建议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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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法学界深受赞誉,它以它的公平公正保障了美国数百年的发展。我国学者对这一制度向来很有研究,进入新世纪后,这样的研究正朝着部门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国际贸易领域内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部门化”的一个体现。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密切,一国的国际贸易状况如何已不单是本国政府关心的问题,由于它将影响他国的利益,因此众多国际组织(最具代表性的是WTO)都会通过国际条约等方式对其加以约束。这就造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融,也使得国际贸易争端的国内公法解决方式(如司法审查)成为法学界关注、研究的焦点。 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公法问题博大精深,笔者重点关注“337调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希望在“部门化”之后,能有所“专业化”。在知识产权倍受重视的当代,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旗号保护本国利益的“337调查”制度已经成为最困扰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制度之一。我国学者对“337调查”行政裁决程序研究得比较多,但对后续司法审查程序的研究就比较薄弱了。其实司法审查程序中也赋予了当事人众多的权利,了解它对我国的进出口企业、乃至于我国的整体国际贸易都是很有帮助的。同时,研究这一制度,发掘它的优势,对于完善我国国际贸易领域内的行政诉讼制度也很有帮助。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育背景和兴趣,在上海浦江人才计划项目一部分成果《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研究》的基础上,依托国际法、行政法、诉讼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交叉研究的积累,借助westlaw等英文网站上一手资料的阅读整理,系统地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阐述。“337调查”司法审查的审查主体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采用“法定的审查”的方式对审查范围进行限定,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在具体操作中,WTO规则的影响使它有了显著的“国际性”,而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倾向也使它不可避免地带上了“利益导向性”的特点。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审查范围狭窄、审查标准严格。按照WTO规则和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经验,笔者建议: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裁行为和不履行贸易救济职责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同时,区分救济措施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司法)审查标准,建立灵活的审查标准,从而更加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著录项

  • 作者

    孙薇;

  •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

  • 授予单位 复旦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昌道;
  • 年度 200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71.222.9;
  • 关键词

    国际贸易; 司法审查; 337调查;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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