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论意大利法中旅游合同之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范构成

论意大利法中旅游合同之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范构成

         

摘要

意大利法区分旅游组织合同与旅游中介合同,旅游经营者被界分为旅游组织者与旅游中介,二者就债务不履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组织者的责任表现出客观责任的倾向,而中介的责任主要为过错责任。这种责任构成上的区分,建立在意大利法遵循结果之债与方法之债相区分的理论传统,在实证法中表现为区分债务人违反勤谨注意义务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相应地,旅游组织合同中的组织者作为承揽人要为旅游服务的结果负责,中介作为受委托人仅仅为其方法—方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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