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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摘要

不真正连带债务也是一种连带之债,它与普通连带债务的区分只是在于内部追偿规则的不同。明确了这一点,人们就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1条予以阐释。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中,旅游者的缔约相对人是组团社,不完全给付的合同责任只应由组团社承担。在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提供有瑕疵的服务时,包含四种情形:(1)瑕疵服务不构成侵权行为,如擅自变更旅线路、减少参访景点或降低住宿标准;(2)瑕疵服务构成共同侵权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例如导游违反谨慎注意义务,带领游客冒险进入景区,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身损害;(3)瑕疵服务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台,例如组团社违约擅自转包游客,地接社大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伤害;(4)瑕疵服务构成单独侵权,如游客在餐厅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第一种情形最为简单,不构成多数人之债,旅游者基于合同相对性向组团社主张合同责任。第二种情形属于多数人之债,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第三种情形属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构成传统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第四种情形较为特殊,组团社并没有合同义务的违反,但依据《旅游法》第71条之规定,组团社仍应承担不真正连带义务,终局责任人是发生侵权行为的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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