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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即同意”规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时代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商事法律主体,其采用“使用即同意”规则调整其与用户的法律关系.然而,“使用即同意”规则的采用和网络空间所具有公共领域特征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大众传播属性,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力”大大扩张,超越了传统的商事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需赋予所有种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普遍意义上的平等传播的义务、合理的注意意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信息披露的义务等,并通过单独立法进行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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