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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治理中警察权力的边界

         

摘要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公安机关预防犯罪职能的作用受到限制。受限于警察权的根本属性及职责的法定,警察权力无法在非法集资行为构罪前介入处理,对服务行政理念的不当理解及权力清单的约束,使公安机关治理方式单一,预防效能不高。应当强调坚持警察权力的暴力性,对警察权力进行合宪性控制,充分发挥警察在预防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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