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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时效制度浅析——大河六国企业有限公司等诉美利坚合众国案述评

         

摘要

大河六国企业有限公司等诉美利坚合众国案最鲜明的特点是在先置程序中,对是否适用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116(2)、1117(2)所规定的时效条款的考量。NAFTA规定的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它没有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没有规定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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