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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抗辩中“相同产品”的认定——涉及一种制瓷球土专利侵权纠纷案评析

         

摘要

对于先用权抗辩中"相同产品"的把握不能脱离产品的技术特征这一根本要素,应当从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来认定是否构成"相同产品"。只要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销售的其他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实质差别,存在的这种差别仍然没有超出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就应当认定为"相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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