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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理标志的制度属性和权利性质

         

摘要

虽然知识产权相关的大部分法律都被认为是私法,但地理标志制度应当被创设为公法,这样才能有足够的依据来限制地理标志权人对权利的处置。而地理标志权本身则和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属于自然权利和私人权利。作为自然权利的地理标志权,虽然涉及行政上的注册或认定,但地理标志权的关键在于事实而非程序、在于自然而非法律。地理标志制度保护的利益公私兼济,但以使用权为核心的地理标志权还是一种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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