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录音制品'概念的重构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录音制品'概念的重构

         

摘要

cqvip: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主流教科书和相关部门的规范文件将“录音制品”理解为某种物质载体,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也存在着在物质载体意义上使用“录音制品”这一词汇的情形。将录音制品理解为某种物质载体,存在着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相冲突、用语矛盾等等问题。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密切关联的WPPT、TRIPs等国际条约有多处细节表明“录音制品”并非物质载体。实际上,邻接权制度保护录音制作者的投入,但其关注的仅是录音制作者的首次录制活动,而非后续大量制作物质载体的活动,录音制品就是作为首次录制活动成果的以某种形式表现的特定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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