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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法律概念的实践审视与理论溯源r——兼论我国湿地法律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在湿地立法实践中,湿地概念存在两种并行的模式:《湿地公约》对湿地从管理的便捷性做了经典探索,其特点是宽泛定义与重要湿地名录管理相结合;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重在湿地法律概念的科学性,其特点是突出湿地生态特性与湿地科学分类.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科学性定义更契合湿地法律概念的生成规律及基本特征.我国湿地法律概念应当实现由管理性定义向科学性定义转型,立法上需加强对湿地"科学性要素"的摄入,并适度平衡"管理性要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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