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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事司法互助证据的证据能力

摘要

两岸对刑事司法互助证据的证据能力存在直接赋予和经审查后赋予两种模式.经司法互助获取证据能否直接被赋予证据能力,主要与司法互信有关.当前两岸在司法互信的政治基础、刑事实体法互信以及刑事程序法互信方面存在一定欠缺,两岸仍应当确立审查后赋予证据能力的模式.两岸在司法互助证据的证据能力审查上,应当进行鉴真、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要件的审查.两岸司法互助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被请求方法律为准据法,并对取证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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