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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主观证明责任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功能与应用——以因果关系事实的鉴定义务分配为中心

         

摘要

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法官对于因果关系鉴定义务的分配存在严重分歧。由于鉴定义务分配属于抽象之主观证明责任的功能范畴,故而解决分歧的关键在于,要明确现行法上因果关系要件之抽象的主观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尽管《环境侵权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应就污染物质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举证证明,但《侵权责任法》第66条已将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了侵权人,考虑到抽象之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客观证明责任始终保持一致,且为维护法律规范之间的兼容性,这里的"关联性"只能被解读为污染与损害在空间与时间上的牵连性,而并不涉及因果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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