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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平行进口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好市多诉欧米茄案谈起

         

摘要

研究版权平行进口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问题,根据产地加以区分的做法缺乏理论依据;国内法对"首次销售"行为之效力的认定是关键。"首次销售原则"与版权地域性、独立性无关,一国对"首次销售原则"本身的地域性限制只是该国在制度设计上的选择,而并非该制度的天然特性,也并非源自版权的地域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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