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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的利益控制消极确认之诉

         

摘要

消极确认之诉具有提诉强制的机能,面临着对原告诉权之保障与被告防御权之保障的冲突。诉的利益是判断是否具有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的概念,其有无是均衡原告、被告以及法院三方面利益的结果。诉的利益作为一种筛选机制,可以决定将哪些私人纠纷纳入司法救济体系,因此通过对诉的利益的调整,判断是否允许原告提起这种具有攻击性格的消极确认之诉,应当是可行的。当然,对于消极确认之诉,应当规定更严格的确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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