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网络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

论《网络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

         

摘要

《网络安全法》第63条第3款设置了针对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的从业禁止制度.通过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从其规定”的适用,《网络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实现了相同期限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和前科附随后果的综合.个人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7条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区分是否利用职业上的便利,作出不同的处理;单位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7条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只根据《网络安全法》中从业禁止的规定产生前科附随后果.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