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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实体二分下的不起诉契约——兼论诉讼契约化

         

摘要

对不起诉契约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不起诉契约的概念,前提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对起诉权的处分还是不起诉义务的设定。学界所创关于不起诉契约性质的学说,多是在对诉讼行为、不起诉契约的概念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理解的层层错位下,形成的错误观点。不起诉契约应为对起诉权的处分,非私法行为。对不起诉契约界定虽有不同,但不同界定下之不起诉契约所针对的对象皆为起诉权。起诉权具有兜底解纷等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能绝对化地被处分。对不起诉契约概念、性质的探讨之下,亦能以小见大,引发对"诉讼契约化"的些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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