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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间的界分与程序选择

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此项制度的目的是给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我国的几种不起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最为接近.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学者对于两者之间在适用罪名、对象、内容、方式上的区分较为模糊,对于二者在实践中的选择顺序问题也未深入涉及.因此,对二者作出详细的界分和程序选择衡量显得尤为重要.明晰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间的界分,是理论上厘清二者概念的需要,也是规范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通过本文的分析,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与相同点,也有制度设计和立法宗旨上的根本区别。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首先确立此项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此,在两种制度之间建立恰当的选择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制度优势,将“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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